一、民商事案件需要向法院提交以下材料:
1、民事起诉状原件(按照被告人数+2提交起诉状份数)。
2、起诉人是自然人的,提交身份证复印件一份;起诉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,提交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一份、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原件一份、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。
3、委托起诉的,代理人是律师的,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、律师函原件、律师证复印件;代理人是近亲属或监护人的,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、身份证复印件、有关部门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原件;代理人是公司员工的,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、身份证复印件、出具加盖单位公章的员工证明原件或劳动合同复印件。
4、提交与诉请相关的证据材料一份。
二、当事人准备好立案材料后,可通过河北电子法院网(http://www.hbdzfy.gov.cn)、河北移动微法院等线上平台申请网上立案,工作人员会在7日内进行审核,审核通过的案件,当事人尽快向法院提交纸制材料。
三、登记立案前,对于适宜调解的案件,诉非衔接办公室可以委派特邀调解组织、特邀调解员进行调解,也可以由本院调解人员进行调解。调解的案件,调解期限一般不超过20日,确有调解可能的,调解期限不超过60日,当事人同意延长调解期限的,不受此限。对于达成调解协议的,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司法确认,本院免收诉讼费用;也可经主审法官依法审查后出具民事调解书。
四、对于不适宜调解的案件或调解不成功的案件,在7日内完成审查立案,向当事人推送缴费信息,当事人收到手机短信后,打开短信中的链接,选择交费方式(比如:微信交费),完成交费,当事人交费后,立案工作人员会在3日内将卷宗移送到业务庭进行审理。
五、案件移送业务庭后:
1、排期开庭,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,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传票。
2、双方当事人接受开庭传票后,案件进入举证阶段。双方当事人可以约见法官,提交证据或在法院的主持下,庭前进行证据交换。
3、开庭审理,做出裁判,向当事人送达裁判文书,结案。如不服裁判,应在法定期限内上诉至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,未上诉的,上诉期满后裁判生效。
4、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,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;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,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,裁定转为普通程序。
5、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,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,由本院院长批准,可以延长六个月;还需要延长的,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。